是“国际信用证”的简称,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不以货物为准,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是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在开具信用证的交易中,买方不同意支付货款,而卖方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那么开证行则需要付款给卖方,至于买方和开证行之间的款项问题,则与卖方无关。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随着外贸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内中小外贸企业开始接受使用信用证。目前我国出口贸易虽然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信用证。学会信用证的使用,是外贸人的必备技能之一。
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及光票信用证(Clean L/C);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三、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L/C);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5、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交单给通知行;
31C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如果这项没有填表,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39A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该项目的表达方式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
3.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作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43PPARTIAL SHIPMENTS (分装条款)表示该信用证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43T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表示该信用证是直接到达,还是通过转运到达;
46A和47A条款要逐字审核,最好把所需单证的类别、份数和要求专门列表以便操作。
先看受益人(也就是你)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不要有错别字,否则付款到账有麻烦,而且因为与你的印鉴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
45A:看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略品名,有时候过于笼统,会影响到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
32B: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务中常有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这时候往往出现货物足额可只显示部分金额的情况。
48:常见的交单期一般给15天以上,不过香港或日韩东南亚国家的信用证有时候只给12天甚至更短,要考虑清楚。特别是客户指定货代或货代与你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提单容易延误,要预留时间。
此外,有时候信用证会规定“境外到期”,这一点尽量不要接受,因为我们很难控制文件传递到国外的时间。

还有一个特别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要求客户修改交货期或交单期的时候,一定要相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
31D:比如规定10月10日船期,12天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是10月22日。现在更改交单期为15天,却忘记相应更改信用证有效期的话,就会导致“虽然在交单期内交单,却仍逾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后果。
但目前有些客户会要求“除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这将带来几十甚至两三百美元的额外支出。要事先跟客户约定这一点,或者可能的话在售价中加上一些。根据信用证制单,宁愿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也要保证单据字面上与信用证的完全一致。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另一方面,软条款也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支付。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国外苹果id填表,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通知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6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修改。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 款或生效。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苹果id国外免费、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但是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是不是“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